公司在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采取财务账簿不核算,不通过银行账户流转的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在稽查过程中,已明确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不进行纳税申报。
从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获悉,一公司在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采取财务账簿不核算,不通过银行账户流转的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在稽查过程中,已明确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不进行纳税申报。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税稽罚〔2021〕3号
洛阳和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3050930901122)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7月8日,与洛阳市正力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签订,承建洛阳欧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房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699万元。2015年7月18日开始施工,12月工程封顶,所完工工程款(材料款、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合计2190600元。2015年7月28日、10月14日、12月22日,分三次收到工程款1749600元,由于洛阳市正力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该公司被迫停工,并提起诉讼。
2017年10月8日,宜阳县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12月29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审定洛阳市正力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2190600元,其他费用12000元,合计2202600元,已付工程款1749600元。
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和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其他费用453000元。洛阳市正力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等不服提取上诉,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洛阳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你公司在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采取财务账簿不核算,不通过银行账户流转的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在稽查过程中,已明确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不进行纳税申报。该行为应补缴营业税657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85.9元,教育费附加1971.5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14.36元,企业所得税42488.3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行为定性为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111492.2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1,492.2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涧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