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 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残联〔2009〕 216号)、《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安置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社会义务,同时也是受 到国家政策优惠鼓励的企业行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根据《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缴实施办法》,须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残保金”),应缴残保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 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