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劳务派遣用工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有三个行为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职工。
三者相互关系如下所示:
一是派遣单位与派遣职工之间创建劳务关系,彼此签订合同,派遣单位行使《劳动合同法》中用工单位的支配权并担负相对性应的责任,包含行驶自主权、付款劳动报酬、交纳社保等。
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中间根据劳务公司派遣协义创建劳务公司派遣关联。根据民事法律协义的承诺来明确彼此分别的权利与义务,派遣单位依据用工单位规定派遣适合的员工,用工单位依据协义承诺向派遣单位付款对应的酬劳或服务费。
三是用工单位与派遣职工中间组成雇佣关系,用工单位承担在工作全过程中对派遣职工开展指引和管理方法,派遣职工理应遵循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但用工单位不用执行签订劳动合同书、付款劳动报酬、交纳社保等《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用工单位对员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