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2022-09-17

劳务派遣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一、工作性质用工单位只有在暂时性、辅助或是代替性的工作中岗位上应用被派遣劳动者。暂时性工作中岗位就是指续存時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工作中岗位就是指为主要经营的业务岗位给予服務的非主要经营的业务岗位;代替性工作中岗位就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研究生、请假等缘故不能工作中的一定期内内,可以由别的劳动者取代工作中的岗位。用工单位以承包、业务外包等为名,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用劳动者的,按劳务派遣处理。


二、用工步骤:用工单位决策应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岗位,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整体员工探讨,明确提出计划方案和建议,与公会或是职工监事公平商议明确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公告。


三、总数限定:用工单位理应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应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不能超过其用工总产量的10%。前述所称用工总产量就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数量与应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之和。


四、薪水酬劳:被派遣劳动者拥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酬的支配权。用工单位应当同酬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类似岗位的劳动者推行同样的劳务报酬分派方法。用工单位无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参考用工单位所在城市同样或相仿岗位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明确。


五、个人社保工资待遇:劳务派遣单位跨区派遣劳动者的,理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社保,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城市的要求交纳社会保险金,被派遣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社保工资待遇。产生工伤险安全事故或遭到职业危害损害,按照規定享有对应的工伤待遇。


六、不可抗力事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理应执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除理应注明本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备条文)要求的事宜外,还理应注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其派遣限期、工作中岗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理应与接纳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下列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义。劳务派遣协议理应承诺派遣岗位和工作人员总数、派遣限期、劳务报酬和社保费的金额与付款方式及其违背协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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