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